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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理财产品营销模式 投资者需看懂理财产品说明书
发布日期: 2021-06-29 08:16:18 来源: 北京商报

随着新规的正式实行,陆续有银行理财子公司针对理财销售文件作出调整,同时在业绩比较基准方面增加提示性描述及测算依据。6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调整后的银行业机构针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方式仍然“五花八门”,也有不少银行尚处于观望状态,暂未按新规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打破“刚兑”的意图十分明显,理财销售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考验银行投资者教育能力及投资者理财水平。

银行陆续调整

为了进一步规范理财产品营销模式,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今年5月27日,银保监会公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27日起实施,过渡期6个月。

随着理财销售新规的正式实施,银行及理财子公司逐渐由一个月前的观望状态,转而开始针对理财销售方式作出优化调整。

例如,工银理财6月25日发布的一则调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通知显示,为落实《办法》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该公司将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补充修订,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

交银理财则在理财销售新规实施前夕公示了更细致的调整情况:该公司于6月28日对其管理的某理财产品合同进行多项调整,具体包括在风险揭示书后、产品说明书前新增“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在产品说明部分的“产品概况和基本信息”“投资运作”条款中增加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提示性描述;在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中增加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等。

值得一提的是,理财销售新规中,市场讨论度最高的便是对于“业绩比较基准”提出的禁止性规定,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如何调整备受关注。

业绩比较基准,是一个面向未来的投资指标,是银行根据产品往期业绩表现,或同类型产品历史业绩而计算出来的投资者可能获得的预估收益。

《办法》明确“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同时明确“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某国有银行投资人士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目前该行已经按照区间或者相对业绩基准的方式展示基准,并且提供了测算依据,整体的整改压力不大。

展示方式五花八门

因为监管对于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如何确定及展示暂无统一规定,目前市场上各家银行及理财子公司针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方式“五花八门”。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方式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仍是在销售界面“业绩比较基准”一栏中显示出绝对数值或区间数值,但是作出了提示。比如工商银行在业绩比较基准旁添加警示标识提示:“本产品业绩基准为投资管理人结合历史经验和当前市场环境对该产品策略可达到业绩的预估,不构成对该产品未来任何的收益承诺。”

二是,在产品说明书中显示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如信银理财的一款业绩比较基准为3.7%的产品,其说明书中显示,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该产品重点投资于信用债等资产,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可获取的合意资产收益率平均在4.15%左右。同时根据流动性管理需求和监管要求配置不低于5%的高流动性资产。综合来看,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投资者可获得收益率的中枢预计在3.7%左右。